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什么情况下“夫债”不用“妻还”?

      《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四条规定,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个人名义超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不属于夫妻共同债务;但是,债权人能够证明该债务用于夫妻共同生活、共同生产经营或者基于夫妻双方共同意思表示的除外。


       夫妻共同债务一直是婚姻法中的争议点,2018年出台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及夫妻债务纠纷案件适用法律有关问题的解释》明确了夫妻共同债务“共债共签”的原则。民法典草案进一步明确夫妻“共债共签”原则,防止婚姻关系中一方以个人名义举债,导致另一方负债这种“坑配偶”的现象发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