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解析几个疫情期间民生热点法律问题

一、企业能否因疫情不可抗力原因直接将“已签合同”作废?

法官解析:答案是否定的。疫情确实对企业履行“已签合同”造成重大影响,但必须强调的是,影响的对象仅是合同的履行,而非合同的效力,合同本身的效力并不因此受到任何影响。《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509条明确规定“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也就是说合同成立并生效后即对当事人具备约束力。因此,不能将“已签合同”当作无效合同,更不能直接当然作废。


二、疫情期间,商业用房承租人未能及时交纳租金,房东能否以此为由要求解除租赁合同?

法官解析:正常情况下,商业用房租赁合同的解除只需要满足法定或租赁合同约定的解除条件,出租人即可解除租赁合同。但疫情确实对许多经营主体造成了不同程度的影响,如果承租人以疫情或疫情防控措施导致资金周转困难或营业收入明显减少为由进行抗辩,且有充足证据证明二者之间的因果关系,则出租人解除租赁合同的请求,将有可能不会得到人民法院的支持。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依法妥善审理涉新冠肺炎疫情民事案件若干问题的指导意见(二)》其中提到,“承租房屋用于经营,疫情或者疫情防控措施导致承租人资金周转困难或者营业收入明显减少,出租人以承租人没有按照约定的期限支付租金为由请求解除租赁合同,由承租人承担违约责任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为展览、会议、庙会等特定目的而预订的临时场地租赁合同,疫情或者疫情防控措施导致该活动取消,承租人请求解除租赁合同,返还预付款或者定金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三、企业在招聘时,能因求职者曾是新冠肺炎患者而不予录用吗?

法官解析:不能。用人单位不得以曾被隔离、曾为密切接触者、无症状或感染过新冠肺炎为由,拒绝招录劳动者。据《就业促进法》第二十六条规定:用人单位招用人员、职业中介机构从事职业中介活动,应当向劳动者提供平等的就业机会和公平的就业条件,不得实施就业歧视。用人单位因此拒绝招录劳动者的,可能构成就业歧视,劳动者可以侵害平等就业权为由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用人单位承担民事侵权等法律责任。


四、行程因疫情被迫取消,旅游经营者或游客可否变更或解除合同?

法官解析:当遇到疫情这一不可抗力因素时,关于旅游合同是解除还是变更的问题,《中华人民共和国旅游法》第六十七条规定,因不可抗力影响旅游行程的,如旅游合同不能继续履行,旅行社和旅游者均可以解除合同。合同不能完全履行的,旅行社经向旅游者作出说明,可以在合理范围内变更合同;旅游者不同意变更的,可以解除合同。


关于旅行社是否应当退还旅游者旅行费的问题,《中华人民共和国旅游法》第六十七条还规定,旅游合同因不可抗力而解除的,旅行社应当在扣除已向地接社或者履行辅助人支付且不可退还的费用后,将余款退还旅游者。


五、应疫情防控要求停止了所有线下培训,培训合同双方如何履行合同?

法官解析:已经订立的线下培训合同,受疫情或者疫情防控措施影响不能进行线下培训,但能够通过线上培训或变更培训期限等方式实现合同目的,接受培训方要求解除合同的,一般也不会得到支持,但合同当事方可以根据公平原则结合实际情况请求变更线下培训为线上培训、变更培训期限、调整培训费用等方式继续履行合同。同样,如果不能进行线上培训,培训合同目的不能实现,此时接受培训方可要求解除合同。如果具有时限性要求的合同,变更培训期限不能实现合同目的,接受培训方也可要求解除合同。合同解除后,已经预付的培训费,应当根据接受培训的课时等情况全部或部分予以返还。